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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事考试管理办法
2019-01-10 10:55:37  来源:  作者:  【 】  浏览:3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人事考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人社部、甘肃省人社厅统一安排和全市范围内组织的各类人事考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人事考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人事考试的管理工作。考务组织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承担。
   第四条 建立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协调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和联动机制。教育、财政、公安、监察、卫生、无线电管理、信息管理等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事考试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各项人事考试工作。
  (一)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安排考点学校、配备考务和监考人员,协助组织考务工作,协助提供试卷存放场所和考场无线电屏蔽器材;
  (二)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参与试卷押运、保密工作,加强考点的安全保卫及周边区域的交通管理,对考生身份证件提供核查服务,依法处理各类妨碍人事考试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人事考试实施全程监督,受理人事考试违法、违纪案件的举报;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人事考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考试经费,并监督考试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五)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大型考试考点疫情监控,加强考点周边区域的卫生监督,保证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考生身体不适及时进行救治;

   (六)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在考试期间加强对移动电话基站和无线对讲机等通讯信号的管理,对各考点周围不良信号进行重点检测,配合公安部门共同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的行为;

   (七)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及考试政策规定的宣传和权威信息的发布,参与网络舆情监督和控制;

   (八)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营造公平公正的舆论氛围,倡导诚信报考的良好风气,及时发布考试信息。

  (九)各县(区)人事考试工作主管部门,按要求承担本县(区)内考试管理和考务组织工作。
    第五条 根据考试工作需要,人事考试工作主管部门在考试进行前以函件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提出具体协办要求。
    第六条 人事考试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考试管理机构的管理,加快考试基地和保密场所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安全防范手段和监控设施到位。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完善试卷保密管理规定,试卷传递、交接、保管、使用等环节必须有详细的工作规范和流程,确保试题安全。
    第九条 制定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考试组织过程中出现的失密、泄密以及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条 规范网络报名等信息管理,相关考试信息必须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确保网络安全运行、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 报考条件及资格审查办法,严格按发布的报名通知和招考简章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社部门、市直各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所属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及时整理、汇总并上报有关数据、资料。
   第十三条 考点按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市、县(区)政府所在地环境安静、设施较好、交通便利的学校设置。
   第十四条 各考点按照人事考试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规范的监考、巡考、考务工作人员管理等规则,进行考场布置以及考务工作人员的抽调与培训,完善应急处理等措施,确保考试现场秩序正常。
    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市人事考试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值班,设立值班电话和举报监督电话,保证监督渠道畅通。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由市人事考试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考试费按照国家、省、市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四章   试题命制

    第十八条  全市统一组织的自主命题人事考试,人事考试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试题命制制度和阅卷制度,制定命题工作细则,细化阅卷流程,明确工作规范,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对命题专家实行资格审查并建立命题专家库,命题时从库中随机抽取命题人员,全过程实施严格保密管理,并邀请市监察局全程参与监督。
第五章   保密与回避
    第二十条  人事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统计数字和录用名单属国家秘密,相关试卷及考务资料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擅自复制、查阅。确需复制、查阅的,须在监察机关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人事考试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参加该项人事考试的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参与本次考试的命题、审题,试卷印制、保管、传递以及笔试阅卷、面试等相关工作。与考生有其他关系,参与该项人事考试工作可能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或根据他人投诉,经确认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 人事考试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各类人事考试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行政处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人员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自行组织的人事考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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